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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傳喚不屬於行政強制措施。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形式或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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