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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單位開除符合法律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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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單位開除符合法律規定嗎?

醉駕單位開除,如果單位在簽訂合同書時規定了酒駕開除,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職工醉駕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單位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被醉駕刑事責任,單位可以依據規章制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醉駕被判處拘役,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制定了醉駕開除的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

駕駛證”。職工醉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六)項規定,解除合同。  職工醉駕,雖然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但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醉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款規定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29條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處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

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1〕14號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綜上所述,醉駕單位開除,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應該醉駕,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員工不符合單位要求,員工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員工失職,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員工與多個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影響單位正常工作的,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單位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