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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對第二審行政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行上訴。但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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