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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對二審終審不服應該怎麼處理?

判決執行 閱讀(2.25W)

一、被告對二審終審不服應該怎麼處理?

被告對二審終審不服應該怎麼處理?

被告對二審終審不服的可以進一步提起申訴。被告對二審終審不服可以進行上訴,但一般需要符合案情有新證據或者原判缺乏證據或者事實模糊的條件才會進行再審,則法律不會進行受理。一般一審之後收到判決書的十五天以內就可以再審,二審可以在六個月之內進行再審。

二、對終審結果不服提出申訴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審程式又稱上訴審程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它是訴訟程式的終審程式,判決一經作出即生效。但是如果案件的雙方對於終審的結果還是不滿意的,可以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提起上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二審處理原則是什麼?

第二審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後,應按先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第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重新判決,並在判決中闡明改判的根據和理由。

3、原判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由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4、發現一審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違反法律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迴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一般需要需要一審和二審、再審的相關文書,並且需要提交相關的裁判文書。申訴是一種權利,同時也是一種義務。申訴需要承擔的義務有,必須根據相關的程式和方式進行申訴,並且尊重相關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