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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執行程式的表述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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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執行程式的內容

行政處罰執行程式的表述內容是什麼?

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執行程式包括:

(1)實行處罰機關與收繳罰款機構相分離,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2)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3)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2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2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二、行政處罰的具體規定

(一)當事人自覺履行程式 《行政處罰法》第44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二)強制執行程式 強制執行,就是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時,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採取有力措施保證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三、強制執行措施

1.行政處罰法第51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因此,行政處罰實施後,如果有個別當事人心存僥倖,企圖不交罰款,一旦被行政機關發現,其罰款數額就可能成倍甚至幾十倍、幾百倍地增加。因此,延遲加罰是保證行政處罰執行的重要措施。

2、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撥抵罰款行政機關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已經採取了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如果當事人不履行處罰決定,行政機關可以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將拍賣款抵作罰款;或者直接將存款撥抵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如果當事人不履行處罰決定,沒有查封、扣押財物可供拍賣或者凍結的存款可供撥抵的,或者拍賣款、存款不足以抵繳罰款數額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行政處罰執行程式是當事人收到了行政處罰的指令之後要在15日之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然後銀行再上繳國庫。執行程式要按照資源履行的原則處理,否則將會採取強制執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