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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陳述申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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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陳述申辯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陳述申辯期限

1、《行政處罰法》中,對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期限沒有明確規定,一般行政過程中,應考慮相對人的實際情況,實踐中一般行政機關只給當事人1-3天的期限,但從保護相對人利益的角度講,我個人還是認為應參申請照聽證的期限,即3日為妥,最好為3日以上,這樣更有利於避免產生行政糾紛
2、三個日期的問題,一般行處罰事先告知書不會直接有當事人意見記錄,需要另行記錄的,設計在事先告知書上是不科學的。一般事先告知書在期限的設定上,不會直接指定到某日,因為要考慮送達的時間,一般都會寫“在**日內到**進行陳述和審辯“,這樣,無論在什麼時間送達,都以送達日為基礎,給足當事人3日時間。”衛生行政機關蓋章日期“就是做出事先告知行為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