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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答辯狀與第三人意見陳述書區別是什麼

行政訴訟 閱讀(3.03W)

很多人都陷入這樣的困惑中:行政訴訟答辯狀與第三人意見陳述書區別有哪些?兩者還是有很大不同的,第三人的答辯狀非訴訟義務,是可以不交的。那麼關於行政答辯狀的相關知識,本站小編整理了一些資料,詳細請閱讀下文。

行政訴訟答辯狀與第三人意見陳述書區別是什麼

一、行政訴訟答辯狀與第三人意見陳述書區別

第三人的答辯狀非訴訟義務,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答辯狀也非訴訟義務,可以不交。

二、什麼是行政答辯狀

行政答辯狀是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或被上訴人)針對原告(或上訴人)在行政起訴狀(或上訴狀)中提出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向人民法院作出的書面答覆。

行政答辯狀是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或被上訴人)針對原告(或上訴人)在行政起訴狀(或上訴狀)中提出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向人民法院作出的書面答覆。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4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後,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給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給原告。

需要進行答辯的,可能是作為第一審被告或第二審被上訴人的行政機關,也可能是作為第二審被上訴人的不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相對人。

《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規範性的檔案。”因而當被訴行政機關進行答辯時,不僅要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提出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反駁,還必須提供自己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否則就會導致敗訴的後果。當作為第二審被上訴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進行答辯時,應當對上訴人上訴的請求和事實與理由進行答覆、辯解和反駁。

提出答辯狀是訴訟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而不是訴訟義務。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3條第2款的規定,在答辯期限內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三、行政訴訟答辯狀格式範本

答辯人:蘇州市建設局 住所地:蘇州市錦帆路239號

法定代表人:遊膺 職務:局長

為陶士君、包志勤不服蘇州市金閶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金行初字第0010號行政判決書提起上訴一案,答辯人根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現作以下答辯:

省發改委對《蘇州市軌道交通一號線工程初步設計》作出的批覆,根據有關規定屬於建設專案批准檔案。其理由是:

其一,為了改變計劃經濟體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資管理模式,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國務院於2004年7月16日頒發了《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相信大家已經通過本文了解到了行政訴訟答辯狀與第三人意見陳述書區別,解決在這方面法律知識的困惑。那麼行政訴訟答辯狀的具體書寫格式是怎樣的以及一審答行政訴訟答辯狀又是怎麼回事?關於這些困惑,大家可以聯絡我們本站的律師,他們將為大家提供專業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