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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治安處罰不服行政訴訟時效是多久?

行政處罰 閱讀(1.18W)

一、對治安處罰不服行政訴訟時效是多久?

對治安處罰不服行政訴訟時效是多久?

對治安處罰不服行政訴訟時效是六個月,具體的理由如下: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二、治安處罰會留案底嗎?

治安處罰是沒有案底的。15天以下的拘留只會在犯罪人當時被拘留的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有備案,但是其它地區查不到;五年不再違法犯罪的話就自動消除。治安管理處罰的警告、拘留、罰款不記錄檔案,只有刑事處罰才進入檔案留下案底。

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與相關國家機關。

公民或者是單位的行為,如果違反了《治安處罰法》的規定,那麼違反者是有可能會受到諸如被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被責令支付罰款等的處罰的,若是被罰者對處罰決定有異議,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