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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可否既罰款又拘留是否符合規定?

行政處罰 閱讀(3.15W)

在確定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之後,且確定對方的民事主體實施的是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是可以提出上訴請求的,根據司法實踐,我們可以知道,有些民事主體,不僅會被受到行政拘留,有時還會被判處罰金,根據規定,行政處罰可否既罰款又拘留是否符合規定?

行政處罰可否既罰款又拘留是否符合規定?

一、行政處罰可否既罰款又拘留是否符合規定的?

在執法過程中,罰款和拘留可以同時進行,一般來說這叫做治安拘留並處罰金,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同時進行合併處罰。

但是,如果該行為已經單獨處罰,對違法行為人進行過罰款或拘留的,執法機關是不能對違法行為人再進行行政處罰的。

依據行政處罰法之規定:一事不再罰。

如果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人,已經作出過處罰的,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對違法行為人再做處罰的,是重複處罰。

違反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人有權對此提出申訴。

二、行政處罰的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式和一般程式

1、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式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式又稱當場處罰程式,是指在具備某些條件的情況下,由執法人員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遵循的程式。採取簡易程式做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第一,違法事實確鑿;第二,處罰有法定依據;第三,適用的行政處罰型別限於警告和數額很少的罰款,即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處罰。

執法人員採取簡易程式做出處罰決定的,應遵循下列程式:(1)表明身份,即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簡易程式可以由一名執法人員單獨實施;(2)說明處罰理由,包括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3)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陳述、申辯、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等權利;(4)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5)製作筆錄;(6)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7)備案;(8)執行

2、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式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式又稱普通程式,是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式,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行政處罰決定都必須適用這一程式。

(1)調查和檢查: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2)作出處罰決定: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3)處罰決定的交付或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之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4)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屬於行政處罰程式違法,行政處罰決定應該被撤銷。

根據以上資訊,可以知道,行政處罰可否既罰款又拘留是符合法律的規定的,對於民事主體個人來說,在實施了違法行為之後,有時會受到多種處罰,若沒有能力一次性的支付罰金,可以向執行機構,提出分期,或者是延期支付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