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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與行政拘留並處可以嗎?

行政處罰 閱讀(2.4W)

一、罰款與行政拘留並處可以嗎?

罰款與行政拘留並處可以嗎?

罰款和行政拘留是可以並處的,行政機關作出罰款和行政拘留的決定後,被處罰人要按期限繳納罰款,並且將被處罰人移送拘留所執行拘留。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二條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一百零三條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第一百零四條 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被處五十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二)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

(三)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二、行政拘留需要什麼程式?

1、公安機關在執行拘留時,必須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拘留證是公安機關執行拘留的憑證。拘留證應當寫明被拘留人的姓名、案由等,並蓋有執行拘留的公安機關印章。對抗拒拘留的人,執行拘留的人員可以採取適當的強制方法,必要時可使用戒具。

2、公安機關拘留人以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一般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作為“有礙偵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被拘留的人屬於犯罪集團案犯,或者與犯罪集團、團伙有牽連,由於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歸案,其被拘留的訊息傳出去,可能會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殺、毀滅或偽造證據等情況發生,妨礙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被拘留人的家屬或單位的人與其犯罪有牽連,通知後可能引起轉移、隱匿、銷燬罪證。實踐中,也常常會有一些無法通知的情形,如被拘留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屬或所在單位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24小時以內難以通知到,也有的被拘留人無家屬、無所在單位等。

3、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拘留是可以同時被拘留並承擔相應的罰款,這也是屬於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比較嚴重才會實施的,一般在處罰時就需要按規定的流程來,並提前告知當事人,在繳納了罰款之後就會被行拘,其目的性就是為了讓違法者為自己的行為付出該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