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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處罰二次拘留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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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行政處罰二次拘留規定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二次拘留規定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二次拘留規定是,如果違法行為是持續性的,第一次處罰後依然在繼續,那麼就可以給予第二次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一事不再罰”原則,指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含義,應是:對於同一違法行為人的違反同一法律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罰款處罰或是多次罰款處罰。 但如果是多人共同違法,可以同時給予所有違法人罰款的處罰;如果違法行為觸犯的是兩個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由不同的執法行政主體給予不同的罰款處罰;如果罰款處罰不足以消除全部危害,對同一違法行為也可以給予不同種類的處罰,比如罰款的同時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等。

二、行政處罰內容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

1、警告。

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方面說,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會對相對一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範圍;對被處罰人來說,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適用警告處罰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罰人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糾正違法行為並不再繼續違法。

2、罰款。

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於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佔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佔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

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列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准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檔案,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即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性懲罰措施。由於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一種,因而法律對其適用作了嚴格的規定:

(1)在適用機關上,只能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

(2)在適用物件上,一般只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自然人,但不適用於精神病患者、不滿14歲的公民以及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週歲以內的嬰兒的婦女,同時也不適用於我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3)在適用時間上,為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適用程式上,必須經過傳喚、訊問、取證、裁決、執行等程式。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1)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2)行為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

(3)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4)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行政處罰法除以列舉方式規定了上述行政處罰外,考慮到這六種行政處罰可能不足以處罰行政違反行為,又授權法律和行政法規這兩種全國性的法律檔案可以創設六種行政處罰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由法律和行政法規新創設的行政處罰主要有勞動教養、通報批評、強制履行兵役、責令恢復植被、責令退還、限期拆除、限期治理、責令退回土地、驅逐出境、撤銷註冊商標、登出城市戶口等。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遇到行政違法行為的話,那麼是需要進行一定的處罰的,具體的是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來進行,不管是環境汙染還是其他的違法行為,如果汙染環境的行為是屬於持續性的,可以進行二次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