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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行政處罰如何繳款

行政處罰 閱讀(9.88K)

公安行政處罰繳納罰款主要有兩個途徑:
一是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二是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直接當場繳納罰款,但這種情況必須要有罰款收據發放,違法人才可以繳納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八條

公安局行政處罰如何繳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