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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繳納行政處罰罰款

行政處罰 閱讀(2.63W)

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了罰繳相分離原則,執法單位開具罰款,但不會直接接收這個罰款,而是由罰款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當場收繳罰款的情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

如何繳納行政處罰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