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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由法律設定的行政處罰是哪些

行政處罰 閱讀(1.52W)

只能由法律設定的行政處罰是哪些?

只能由法律設定的行政處罰是哪些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以列舉式和授權式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處罰法以列舉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有以下六種:

1、警告。即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實施僅僅影響其聲譽的處罰。警告只具有精神懲戒作用,一般對實施輕微行政違法行為的相對人進行這種處罰。警告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指明行為人的違法錯誤,並具有令其改正、糾正違法的性質,具有國家強制性。

2、罰款。即要求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一定期限內繳納一定數量貨幣的處罰。罰款是一種財產罰,通過減少當事人財產的方式,以達到處罰的目的。通常由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一定的數額或者幅度。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是將生產、保管、加工、運輸、銷售違禁物品或者實施其他營利性違法行為的相對人與違法行為相關的財物收歸國有的制裁。沒收範圍包括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違法所得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在形式上有法律依據的前提下,因行為不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要求而得到的收入。非法財物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沒有經行政管理機關允許的前提下,即進行了應當經行政管理機關批准的行為,因進行這些非法行為而得到的收入、工具、違禁物品等。

4、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產停業屬於能力罰,即在停產停業期間,受處罰的當事人不得進行生產、作業或者工作,但法律資格並沒有剝奪,在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標準和要求以後,無須重新申請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就可以繼續進行生產、作業或者工作。責令停產停業實際上是限制當事人已經具有的權能,這是責令停產停業與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之間的本質區別。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是對違法者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享有的某種資格的取消;而暫扣許可證或者執照,則是中止行為人從事某項活動的資格,待行為人改正以後或經過一定期限以後,再發還許可證、有關證書或執照。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及執照是一種比責令停產停業更為嚴厲的行為能力罰,主要針對那些嚴重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6、行政拘留。即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性懲罰措施。由於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一種,因而法律對其適用作了嚴格的規定:1)在適用機關上,只能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2)在適用物件上,一般只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自然人,但不適用於精神病患者、不滿14歲的公民以及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週歲以內的嬰兒的婦女,同時也不適用於我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3)在適用時間上,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適用程式上,必須經過傳喚、訊問、取證、裁決、執行等程式。

行政處罰法除以列舉方式規定了上述六種行政處罰外,考慮到這六種行政處罰可能不足以處罰行政違反行為,又授權法律和行政法規這兩種全國性的法律檔案可以創設六種行政處罰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目前由法律和行政法規新創設的行政處罰主要有勞動教養、通報批評、強制履行兵役、責令恢復植被、責令退還、限期拆除、限期治理、責令退回土地、驅逐出境、撤銷註冊商標、登出城市戶口等。

只要目前在我國行政處罰法當中規定的行政處罰的類別法律都是有權利設定的。其實,關於行政處罰的車設定分別是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和我國的法律制度。各行政單位的一些規章制度也能設定一些簡單的行政處罰,但是,地方性法規以及行政法規所設定的這些行政處罰,肯定跟法律上的規定都不衝突。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