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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聽證的內容具體有哪些

行政處罰 閱讀(6.55K)

行政處罰聽證的內容具體有哪些

行政處罰聽證的內容具體有哪些

1.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2.當事人在限期內提出聽證要求。當事人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要求。

3.告知當事人聽證時間、地點。

4.公開聽證。

5.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證。

6.聽證委託代理。

7.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8.製作聽證筆錄。

9.審查聽證結果報告,作出處理決定。

相關法律知識:

《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有權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稽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對於具體的行政處罰聽證的內容有關的法律有著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當事人對於此類問題並沒有一定的瞭解,所以導致問題的解決,存在一定的難度,但是對於當事人來說,如果自己不進行一定的約束與執行,對於自己的利益維護就會造成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