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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聽證制度有哪些內容?

行政處罰 閱讀(2.67W)

一、行政聽證制度有哪些內容?

行政聽證制度有哪些內容?

聽證制度源於西方法制比較健全的國家。西方聽證的傳統最早可以追溯到自然法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則:當事人非經聽證意見不受人身或財產的處罰。它要求任何權力必須公正行使,無論法官判案還是行政裁決,只要對當事人做出不利的決定,必須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不能主觀片面地認定事實,剝奪當事人的辯護權力。

二、聽證制度的基本內容

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前將決定的事實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給利害關係人。通知是行政機關將有關聽證的事項在法定期限內通告利害關係人,以使利害關係人有充分的時間準備參加聽證。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式中發揮著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溝通作用,是聽證中不可缺少的程式,對行政相對人的聽證權起著重要的保障作用。

2、公開聽證。聽證必須公開,讓社會民眾有機會了解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作出的過程,從而實現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但聽證如涉及到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聽證可以不公開進行。

3、委託代理。行政相對人並不一定都能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允許其獲得必要的法律幫助。在聽證中,行政相對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聽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對抗辯論。對抗辯論是由行政機關提出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行政相對人對此提出質疑和反詰,從而使案件事實更趨真實可靠,行政決定更趨於公正、合理。

5、製作筆錄。聽證過程必須以記錄的形式儲存下來,行政機關必須以筆錄作為作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

聽證制度的基本內容是基於對當事人的權利的保障,如果對當事人的不利的言論,當事人具有辯論的權利,並且進行公開聽證,還可以通過委託代理的方式行使聽證的權利,聽證的過程就可以製作筆錄作為行政決定的一種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