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程式對環境汙染行為有哪些規定

行政處罰 閱讀(2.92W)
行政處罰程式對環境汙染行為有哪些規定

實施環境行政處罰,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服務與管理相結合,引導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應當依法維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守相對人的有關技術祕密和商業祕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及時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行政處罰程式對環境汙染行為有哪些規定

你好,你諮詢的環保行政處罰時限的一般程式是什麼呢,下面是我們為你提供的環保行政處罰

一般程式 第一節 立案 第二十二條【立案條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初步審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經審查,符合下列四項條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二)依法應當或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三)屬於本機關管轄;


(四)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到被發現之日止未超過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違法行為處於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撤銷立案】對已經立案的案件,根據新情況發現不符合第二十二條立案條件的,應當撤銷立案。

第二十四條【緊急案件先行調查取證】對需要立即查處的環境違法行為,可以先行調查取證,並在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和補辦立案手續。

第二十五條【立案審查後的案件移送】經立案審查,屬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但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屬於其他有關部門管轄範圍的,應當移送其他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