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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聽證筆錄效力有哪些

行政處罰 閱讀(1.14W)

一、行政處罰聽證筆錄效力有哪些

行政處罰聽證筆錄效力有哪些

1、聽證筆錄應當作為行政處罰決定的重要依據。

2、聽證筆錄只能作為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之一。

3、聽證筆錄是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

理由是:鑑於聽證制度剛剛引進,有待理論與實踐的進一步探索,應讓以後的實踐來佐證和完善。

4、聽證筆錄應當作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唯一依據。

在民事主體實施了違法行為之後,就會受到相應的處罰。雖然行政法律規範並不像民事法律那般經常被使用來維護當事人的權益,但是根據司法實際的資料顯示,不少民事主體是誰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此時,若他人提供筆錄作為證據,行政處罰聽證的筆錄效力是怎樣的呢?

二、行政處罰中哪些是主要證據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明確規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的,人民法院應判決撤銷。因此,主要證據是否充分,是人民法院判斷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要件之一。

主要證據是指對違法事實的認定起主要作用,對案件定性處罰有重要影響的證據。每一個案件主要證據的表現形式不盡相同,但起碼對以下三方面的事實都能合法有效地證明:

一是當事人是否構成違法的事實,

二是違法情節輕重以及承擔怎樣法律責任的事實,

三是其他有關被處理人權利義務的基本事實。如果收集的證據不能證實以上事實,就屬於主要證據不足。

行政違法案件的認定認定往往有多個事實,每個事實中有關權利義務的基本事實均要有證據加以證實。如果有的基本事實有證據加以證實,有的沒有證據或證據存在瑕疵,也應當認定為主要證據不足。如果行政處罰中有關定性和處罰的基本事實清楚,但一些不影響定性和處理結果的事實證據不足,則不能依此確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

根據國家規定在處理行政案件時只要證據證實有效並且證據來源合法,沒有不妥當的行為,那麼證據就具有司法效力,可以當作審判案件的依據。行政處罰聽證筆錄也是是為了採集案件的有效資訊,是法律認可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