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行政處罰>

行政拘留律師如何會見的?

行政處罰 閱讀(9.35K)

一、行政拘留律師如何會見的?

行政拘留律師如何會見的?

依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公安部令第126號)第五十二條規定,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

1、律師會見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所規定的時間、區域進行,並遵守拘留所會見管理規定。被拘留人會見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准;

2、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不受次數和時間的限制,但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

3、對違反會見管理規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見;

4、會見結束後,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人身檢查後送回拘室;

5、經被拘留人或者其親友申請,有條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進行遠端視訊會見。

二、刑事拘留律師會見的程式是怎麼樣的?

1、辯護律師要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看守所要及時安排會見。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預審部門應設定律師接待室,對於不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辦案機關應當在律師提出會見要求後,48小時內開具《安排律師會見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書》,由律師接待室儘快通知律師並安排律師會見。

2、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師除了向看守所提供“三證”外,還要出示檢察機關提供的起訴意見書影印件。

3、在審判階段律師會見在押被告人,律師除了向看守所提供“三證”外,還要出示檢察機關出具的起訴書副本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拘留也是屬於執法人員對違法人所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對於在拘留期間也是可以會見律師的,但一定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走,同時還要持相關的證件才能通過,這也是為了保障案件可以不出任何的意外,保障案件的公平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