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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行政處罰依據是什麼?

行政處罰 閱讀(3.25W)

盜竊行政處罰依據是什麼?

盜竊,伴隨著個人財產這個概念的誕生而誕生。現代社會,法律條文嚴備,任何違法犯罪都有相應的處罰。那麼盜竊行政處罰依據是什麼,很多人不是很清楚,因此我建議無論是遭受過盜竊之災的人,還是一失足犯下錯誤的人,都應該閱讀一下這篇文章。

盜竊行政處罰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儲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

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由此可見,盜竊行政處罰依據是完備的的。如果收到盜竊行政處罰,遵守規定,及時調整自己的行為,配合公安機關的工作才是正道,相反,越想逃避處罰,則收到的影響越大,因此建議,若收到盜竊行政處罰,不要心存僥倖心理,好好接受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