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稅務糾紛>稅務訴訟>

偷稅行政處罰依據是什麼?

稅務訴訟 閱讀(2.55W)

一、偷稅行政處罰依據是什麼?

偷稅行政處罰依據是什麼?

偷稅行政處罰依據是根據違法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標準的有關規定作出決定,並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納稅人偷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偷稅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一)偽造、變造賬簿、會計憑證的;

(二)不按照規定取得、開具發票的;

(三)賬外經營或者利用虛假合同、協議隱瞞應稅收入、專案的。

納稅人偷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偷稅數額0.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罰款:

(一)虛列成本費用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

(二)騙取減免稅款或者先徵後退稅款等稅收優惠的。

納稅人偷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偷稅數額0.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

(一)實現應稅收入、專案不按照規定正確入賬且不如實進行納稅申報的;

(二)銷售收入或者視同銷售的收入不按照規定計提銷項稅金的;

(三)將規定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申報抵扣或者不按照規定從進項稅額中轉出的;

(四)超標準列支或者不能稅前列支的專案不按照規定申報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

(五)境內外投資收益不按照規定申報補稅的;

(六)應稅收入、專案擅自從低適用稅率的;

(七)減免、返還的流轉稅款不按照規定併入應納稅所得額的。

納稅人偷稅有本標準未列舉的其他情形的,處以偷稅數額0.5倍以下的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納稅人實施二種以上偷稅行為的,應當根據各偷稅數額依照本標準規定的相應檔次分別確定處罰數額。

納稅人同一偷稅行為涉及本標準規定二種以上情形的,依照較高檔次確定處罰。

扣繳義務人採取偷稅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的,依照本標準有關規定處罰。

扣繳義務人採取偷稅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經承諾代行支付的稅款的,依照本標準有關規定處罰。

偷稅手段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經省以上稅務局稽查局批准,可以在本標準規定的相應檔次以上加重處罰,但不得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最高處罰限度。大家要做合格有道德的公民和企業,不要偷稅漏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