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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塵汙染行政處罰依據是什麼

行政處罰 閱讀(5.79K)

一、揚塵汙染行政處罰依據是什麼?

揚塵汙染行政處罰依據是什麼

《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定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

(三)裝卸物料未採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採取防燃措施的;

(五)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系或者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排查環境安全隱患並採取有效措施防範環境風險的;

(七)向大氣排放永續性有機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廢棄物焚燒設施的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有利於減少永續性有機汙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淨化裝置的;

(八)未採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

裁量規則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

1、警告。

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方面說,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會對相對一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範圍;對被處罰人來說,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適用警告處罰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罰人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糾正違法行為並不再繼續違法。

2、罰款。

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於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佔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佔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

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列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准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檔案,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即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性懲罰措施。由於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一種,因而法律對其適用作了嚴格的規定:

(1)在適用機關上,只能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

(2)在適用物件上,一般只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自然人,但不適用於精神病患者、不滿14歲的公民以及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週歲以內的嬰兒的婦女,同時也不適用於我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3)在適用時間上,為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適用程式上,必須經過傳喚、訊問、取證、裁決、執行等程式。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1)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2)行為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

(3)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4)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行政處罰法》除以列舉方式規定了上述行政處罰外,考慮到這六種行政處罰可能不足以處罰行政違反行為,又授權法律和行政法規這兩種全國性的法律檔案可以創設六種行政處罰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由法律和行政法規新創設的行政處罰主要有勞動教養、通報批評、強制履行兵役、責令恢復植被、責令退還、限期拆除、限期治理、責令退回土地、驅逐出境、撤銷註冊商標、登出城市戶口等。

市環保局對因為由施工單位或者公民個人而導致的揚塵汙染,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是我國的《大氣汙染防治法》,其中就規定,針對這些容易產生粉塵的物料,沒有進行及時的處理,配備淨化裝置,或者沒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防範措施,可以對其進行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甚至責令其停業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