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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安行政拘留不服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1、行政訴訟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如果申請了行政複議的,對複議決定不服的,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行政訴訟。3、行政複議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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