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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應該如何進行處理?

行政處罰 閱讀(2.27W)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並不是說,行政機關所作出的任何的處罰決定都是合乎法律規定的,如果一旦發現行政處罰的內容並不符合實際,違反了相關的規定,是可以提出相應的抗辯的,甲亢病的形式很多人並不清楚那麼,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應該如何進行處理?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應該如何進行處理?

一、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應該如何進行處理?

當事人對交警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選擇兩種方式來解決,一種是行政複議,另一種則是行政訴訟。

通常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者除了要向受害者賠償外,交警部門還會根據造成損失的不同程度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所謂的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行政處罰多為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證。

如果事故當事人對交警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話,應該怎麼辦呢?通常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行政複議,另一種是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是指事故當事人對交警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認為該行政處罰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對於交警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話,當事人可以向該交警部門的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或者是管轄該交警部門的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如果複議機關認為處罰無誤的話,就維持原處罰決定;如果經過審查確定有誤的話,就應該撤銷原處罰決定。提出行政複議的時間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 複議工作由法制部門負責。對各區縣交通(巡)支(大)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其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法制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車管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可以向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法制部門或車管所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申請;對各區縣交通(巡)支(大)隊下屬的執勤隊及車管所各分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各(巡)支(大)隊及車管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執勤隊及各車管所分所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複議機關對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不收費。

二、申請行政複議應提交的相關證明和材料:

(一)申請人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由複議機構接待人員當場記錄。

(二)申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四)申請人應提交居民身份證影印件。

(五)代理申請行政複議的,應提供當事人的委託書及有關身份證明。

行政訴訟是指當事人以作出該處罰決定的交警部門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當事人可以在交警部門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三個月內或者是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根據我國相關行政法律當中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對於交警部門或者其他行政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話,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來進行解決,除此之外也給大家簡單介紹了一下行政複議的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