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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被行政處罰後怎樣進行聽證

行政處罰 閱讀(3.19W)
律師被行政處罰後怎樣進行聽證
律師解析:當事人被作出較大行政處罰決定前,可以在被行政機關告知行政處罰決定後三日內提出要求聽證,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也可委託一至二名委託人進行代理,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
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聽證依照以下程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