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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罪既遂的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搶奪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搶奪罪既遂的認定

搶奪罪既遂的標誌是非法佔有財物的犯罪結果發生。非法佔有財物的犯罪結果,是以行為人對財物實際控制為標準。當然,這裡的實際控制並非指財物一定就在行為人手裡,而是行為人能構支配該項財物;這種實際控制沒有時間長短的要求,不要求行為人實際已經利用了該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