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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既存在成立脅從犯的可能性,也存在成立主犯或從犯的可能性。如果被迫犯在客觀上起到了主要作用的,便可以構成主犯;如果在客觀上起到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則應當構成從犯。《刑法》第二十八條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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