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脅迫他人犯罪未遂如何進行處罰?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6W)

一、脅迫他人犯罪未遂如何進行處罰?

脅迫他人犯罪未遂如何進行處罰?

按照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處罰。 脅迫他人犯罪、並已經實施犯罪行為的,按照共同犯罪處罰:脅迫人按照主犯處罰,被脅迫人屬於脅從犯。

共同犯罪人中的主犯和從犯,雖然作用有所不同,但從主觀上來說都是自覺自願地參加犯罪的,他們在共同犯罪中都居於主動地位。而脅從犯的特殊之處就在於他是被動地參加犯罪。脅從犯本來沒有犯罪意圖,因為遭受他人的威脅強迫,為了避免本人及其近親屬遭受傷害或不利,不得不實施犯罪。行為人實施犯罪乃是受脅迫的結果,其主觀上不願意犯罪,或者說實施犯罪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他的意願,其參與犯罪具有一定的消極性。

脅從犯是我國刑法中特有的共同犯罪人的種類,是我國“懲罰與寬大相結合”政策中“脅從不問”在刑事立法中的體現和發展;由於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小於從犯的作用,因而對脅從犯的處罰上要輕於從犯.這一觀點是當今刑法理論界關於脅從犯的“通說”。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但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行為未得逞的狀態。其特徵是:

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對於結果犯,行為人僅僅實現了其實施犯罪的故意,沒有實現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結果的故意。對於實行犯,其實施犯罪行為的故意也沒有完全實現,即行為人慾實施完畢的行為沒有實施不論行為和結果,都是刑法規定的作為犯罪客觀方面要件的必要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刑法》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於脅迫他人犯罪犯罪未遂的主犯法院在進行判決的時候,會按照其所犯的罪行有對其進行主犯處理。但是由於其並沒有造成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所以對於其量刑,法院會進行酌情處理,按照該項案件的既遂犯進行比較進行減輕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