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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脅迫實施了犯罪行為的,被脅迫人構成脅從犯,與強迫者會形成共同犯罪,脅從犯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並非完全喪失意志自由,僅是不完全自願地、而尚有選擇的自由,否則,如果行為人的身體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強制,完全喪失了選擇行動的自由,可以認為為不可抗力或者緊急避險而不負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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