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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其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2、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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