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解答>刑事處罰辯護律師解答>

搶奪他人財物未遂後進行脅迫如何定罪處罰

搶奪他人財物未遂後進行脅迫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規定,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但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標準的;
(2)入戶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後在戶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後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脅的;
(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五條

搶奪他人財物未遂後進行脅迫如何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