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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罪立案標準重大損失

關於濫用職權罪的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對此予以了明確,即涉嫌下列情形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三、造成惡劣影響的,犯濫用職權罪的,一般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濫用職權罪立案標準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