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立案>

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刑事立案 閱讀(1.69W)

一、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