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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濫用職權罪立案標準

國有企業濫用職權罪立案標準是: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造成惡劣影響的,犯濫用職權罪的,應予追訴。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有企業濫用職權罪立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