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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查封凍結規定

刑事案件中,辦案機關對於涉案的資產是可以採取查封凍結等措施,來確保刑事訴訟程式順利推進,避免受害人的進一步損失。但是公安機關查封凍結財產的必須嚴格依法進行,不能隨意動用該許可權。
對此,《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對公安機關適用查封、凍結措施做了明確規定。
查封、凍結以及保管、處置涉案財物,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適用條件和程式進行。與案件無關的財物不得查封、凍結。查封、凍結涉案財物,應當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養的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和物品。
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除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或者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以外,不得在訴訟程式終結之前作出處理。法律和有關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偵查工作中需要凍結財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
凍結涉案賬戶的款項數額,應當與涉案金額相當。不得超出涉案金額範圍凍結款項。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第三條
查封、凍結以及保管、處置涉案財物,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適用條件和程式進行。與案件無關的財物不得查封、凍結。查封、凍結涉案財物,應當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養的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和物品。
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凍結財物。對於境外司法、警察機關依據國際條約、協議或者互惠原則提出的查封、凍結請求,可以根據公安部的執行通知辦理有關法律手續。
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除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或者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以外,不得在訴訟程式終結之前作出處理。法律和有關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刑事案件查封凍結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