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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查封凍結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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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或者公司的財務遇到問題的時候,都有可能發生資金財產被凍結的情況, 我們的個人資產和公司財產一但被查封凍結,為了給自己減少更大的損失,我們需要了解凍結的期限是多長?接下來就由本站為您解答。

財產查封凍結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一、財產查封凍結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這一規定,銀行賬戶(存款)的凍結期限只有六個月、動產查扣期限為一年、一般財產的查封凍結期限為二年。

根據該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一輪執行措施到期後,續行期限則分別為三個月、六個月和一年。

這一規定在實踐中頗受詬病。因為在上述期限內,案件的審理和執行程式一般不可能完成。執行措施到期後,經當事人提前申請,執行法官每三個月、六個月和一年就得前往辦理續封、續凍和續扣手續,浪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在涉及異地執行的案件中,這一情況,更是讓執行法官苦不堪言(事實上也是申請人的極大負擔)。即便如此,亦有人認為這已經是最高院與其他部門的博弈中,努力爭取到的最好結果了。

二、最新的司法解釋關於查封凍結的期限的規定

根據2015年2月4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凍結存款(賬戶)的期限最長可以為一年,查扣動產期限最長可以為二年,查凍其他財產(如房地產、股權等)的期限最長可以為三年。

根據該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續封、續扣、續凍的期限也沒有“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即續封、續凍、續扣的期限可以保持不變。

經過以上小編的介紹,關於資產被查封凍結的期限你是否有所瞭解了呢。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公司或者個人資金財產被凍結的情況,一定要算好被凍結的時間,注意最新的司法規定的時間和有效期限,及時按照法律條款解凍。避免自己的更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