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法法規>

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能否隨意查封凍結財產?

刑法法規 閱讀(1.15W)

一、刑事案件財產查封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能否隨意查封凍結財產?

《刑訴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刑訴法》第一百四十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檔案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公安部規定》第二百二十二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公安部規定》第二百二十八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路服務單位;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以內,無人認領的,按照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

《高檢規則》第二百三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需要向本轄區以外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物證、書證等證據材料的,辦案人員應當攜帶工作證、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檔案和有關法律文書,與當地人民檢察院聯絡,當地人民檢察院應當予以協助。

必要時,可以向證據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發函調取證據。調取證據的函件應當註明取證物件的具體內容和確切地址。協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函件後一個月內將調查結果送達請求的人民檢察院。

二、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能否隨意查封凍結財產

刑事案件中,辦案機關對於涉案的資產是可以採取查封凍結等措施,來確保刑事訴訟程式順利推進,避免受害人的進一步損失。但是公安機關查封凍結財產的必須嚴格依法進行,不能隨意動用該許可權。

破產財產能刑事查封嗎:

不能。在執行過程中,雖然查封措施具有一定的優先性,但法律規定,禁止其他債權人對已查封的財產再申請執行。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4條規定禁止重複查封,採取查封措施的法院在程式上具有優先處理查封財產的許可權,其他法院不得對同一物再採取重複查封的措施,也不得對正在實施的查封措施予以解除。

此外,當債務人破產時,查封質權應當與對待提前清償以及事前沒有提供而事後提供的擔保物權一樣,予以撤銷。因此,查封質權是優先主義立法體現在執行中的優先權,它只是一種程式上的優先權,只能在執行程式中發揮作用,在破產時就應當喪失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