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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第一百四十二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檔案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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