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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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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兩罪的界限: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認定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兩罪,在主觀方面都是出於故意,在客觀方面都有可能表現為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行為,其犯罪行為的實施都必然對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構成侵犯。

根據《刑法》關於兩罪犯罪構成的規定,兩罪的不同之處主要在於:

(1)犯罪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司法機關財產保全措施的正常執行活動,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直接客體則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正常執行活動。

(2)犯罪物件不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侵犯的物件是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物件則是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決、裁定。

(3)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不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可見,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行為方式方面還存在著區別。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採取的是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等非暴力的方式,一般是積極的作為方式;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則既可以採取暴力、威脅等手段,也可以採取非暴力、非威脅等手段,既可以是作為的行為方式,也可以是不作為的行為方式。

(4)犯罪主體不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不管是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負有執行義務的人,還是其他普通公民,只要是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行為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主體;而拒不執行的判決、裁定罪的主體則是純正身份犯,即其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其中包括負有協助人民法院執行裁判義務的人,才有可能成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獨立地構成拒不執行裁判、裁定罪。

(5)主觀罪過形式不完全相同。儘管兩罪都是故意犯罪,但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則既可以由直接故意,也可以由間接故意構成。

本來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兩罪的界限是十分清楚的,一般情況下不容易發生混淆。但是,由於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義務,其本身就包含著以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將要被執行的財產的方法,抗拒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裁判的執行。將要被執行的財產包括已經和尚未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因此,如果行為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則同時觸犯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兩個罪名,但由於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行為,而這一個行為所觸犯的兩個罪名的法條所規定的內容又不存在包容和被包容的關係,因而這種情況實際上屬於刑法理論上的“想像競合犯”,應按其中較重的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和第三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行為人所觸犯的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無輕重之分,對此,由於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行為實際上只是行為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手段,故筆者主張,對於這種行為,應按照行為人的目的行為所指向的犯罪即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