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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場罪如何認定

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對於“開設”的含義,應當做廣義理解,除傳統的營業性地為賭博者提供場所,以供他人賭博外,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也屬於開設賭場。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的,不構成本罪。
提供賭場之後,本人是否參與,是否抽取漁利的,不影響本罪成立。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303條規定: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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