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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賭博罪該怎麼認定 | 如何認定聚眾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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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賭博罪該怎麼認定,如何認定聚眾賭博罪

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司法實踐中,若要對聚眾賭博的人定罪處罰,還需要先進行認定才行。那到底聚眾賭博罪該怎麼認定呢?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聚眾賭博罪該怎麼認定

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自己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

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這裡要注意賭博行為的時間延續性和長期性。在具體認定上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聚眾賭博與開設賭場均有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物質便利條件的行為,兩者的區別在於:

1、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係在小範圍內組織他人蔘賭,聚眾賭博行為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

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眾多。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才能進入賭場參賭。

2、聚眾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組織參賭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後,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

開設賭場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

3、賭具的提供,聚眾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有時由參賭者自帶;

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

4、聚眾賭博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確定;

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程。

二、聚眾賭博罪的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只有聚眾賭博達到追訴標準的,才會按照刑事案件處理。否則只是一般違法行為,只能給予行政處罰。如果因為賭博被追究刑事責任,可以諮詢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向律師瞭解解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