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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承擔責任的規定有什麼

單位犯罪承擔責任的規定如下:
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因此,對單位犯罪,原則上實行雙罰制,即同時處罰犯罪的單位和該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但是,如果《刑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特別刑法)另有規定不採取雙罰制而採取單罰制的,則屬於例外情況。這是因為,單位犯罪的情況具有複雜性,其社會危害程度差別很大,一律採取雙罰制的原則並不能準確全面地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和對單位犯罪起到足以警戒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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