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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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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在勞動合同的內容當中,規定了勞動雙方的權益以及責任,與此同時,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主要是由簽訂雙方完成,分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和自願解除勞動合同兩大類。那麼自願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呢?接下來的內容就作出了相關的解釋與說明。

自願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員工自願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獲得賠償分為兩種情況進行說明:

第一,用人單位存在勞動法第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以上情形中的任何一條,那麼員工是可以獲得經濟賠償的;第二種情況,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法相關規定的違反法律行為,那麼員工是不能獲得經濟賠償的。

一、勞動者自願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結合上文中的內容可以得出,對於自願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該問題來說需要進行分類討論。一般情況下,對於用人單位無過錯的情況是不予以賠償的。當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關係時,勞動者可申請通知金的賠償,情節嚴重的情況下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