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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責任 閱讀(1.57W)

重大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是怎樣的

一、重大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對交通肇事罪規定了三個不同的刑級(量刑檔次):

1、第一檔為:發生重大事故:

而這裡“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條第1款規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特大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2、查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發生所應採取措施 的建議;

4、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5、檢查控制事故的應急措施是否得當和落實;

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7、特大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瞭解事故的有關情況並索取有關資歷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8、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干涉事故調查的正常工作。

9、特大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後,應報送組織調查的部門。經組織調查的部門同意,調查工作即結束。

三、公安機關的流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