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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人主要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的依據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19W)

共同犯罪人主要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的依據是什麼

我們平時在工作和生活當中有很多事情也得是需要跟他人共同合作才能夠完成的,所以現在刑事犯罪當中有很多發現都是屬於共同犯罪的情況比較多一些。每次這種團伙作案肯定是要嚴格的對主犯從犯進行區分的,甚至不排除還有一部分是屬於被迫參與的。在下面的這篇文章當中主要給大家介紹的內容就是共同犯罪人主要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的依據是什麼?

共同犯罪人主要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的依據是什麼?

一、認定主犯:

有下列三種情況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認定為主犯:

(1)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建立的組織者、犯罪活動計劃的制定者、犯罪計劃的實施者或策劃於幕後、或指揮於現場者;

(2)在聚眾鬧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眾鬧事犯罪的聚頭,在整個聚眾鬧事過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聚眾犯罪”是指糾集多人共同實施一項犯罪活動。如聚眾鬥毆,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的犯罪等。聚眾犯罪與犯罪集團不同,它是因進行一項犯罪將眾人聚集起來的,而不具有較固定的犯罪組織和成員。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對社會危害性負主要責任的人。這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犯罪集團中雖然不是組織、領導者,但出謀劃策,犯罪活動特別積極,罪惡嚴重或者對發生危害結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

二、認定從犯:

(1)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實行犯和教唆犯。

(2) 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從犯。

三、脅從犯成立條件有哪些

(一)必須實施了共同犯罪行為,這是脅從犯成立的前提條件

脅從犯由於被脅迫而實施了犯罪行為,該犯罪行為是已經計劃或已經進入犯罪預備階段甚至犯罪實行階段的共同犯罪行為的有機組成部分,它的性質由共同犯罪的性質所決定,它的具體樣態受共同犯罪目的的規定和制約。一般情況下,脅從犯的犯罪目標是由脅迫者授意的,脅從犯據此選擇犯罪行為的具體內容與形式。在存在物質性危害後果的情況下,脅從犯的犯罪行為是促成該結果發生不可或缺的原因之一。

(二)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即行為人必須具有犯罪的主觀故意,這是脅從犯成立的主觀條件

就認識因素而言,行為人能夠認識到其行為的危害結果,否則,就不是脅從犯;就意志因素而言,脅迫行為雖使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了強制,從而使其意志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無論如何,這種精神強制不同於使人完全喪失意志自由的身體強制,被脅迫者並未完全喪失意志自由,尚可以選擇不犯罪。然而,他卻作出了相反的抉擇。也就是說,脅從犯的罪過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脅從犯。

(三)行為人之所以參加犯罪是因為受到了他人的脅迫,這是脅從犯成立的客觀條件

所謂脅迫,是指以剝奪生命、損害健康、揭發隱私、毀損財物等對行為人進行精神上的強制。脅從犯所受到的脅迫必須能夠達到抑制其意志自由的程度,即對於脅從犯所受到的脅迫也有程度上的要求,不達到該種程度將不構成脅從犯。

在共同犯罪當中,瞭解關於主犯和脅從犯的一些基本資訊,細緻的把主犯和脅從犯區別開來,如有脅從犯問題,建議及時委託律師進行有效的辯護。

我們首先來說在共同犯罪當中的主犯,主犯就是對此次共同犯罪進行組織策劃的,一般在共同犯罪當中起到輔助作用的按照從犯來處理,最關鍵的就是對脅從犯的認定,因為脅從犯是有可能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脅從犯的認定當中必須是有被迫的情節,比如說威脅到了當事人自己或者家人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