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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判多久?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33W)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判多久?

配合公安機關辦案是我們每一個公民應盡的責任,但是總有些不法分子或者是漠視法律法規的的人做出一些挑戰法律底線事情,像是謊報和不報安全事故就是其中之一。因為謊報和不報往往會造成更多的財產損失,那麼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判多久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瞭解吧。

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判多久

(一)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機關在使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一下的問題: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2、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3、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1)決定不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資料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2)採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後果擴大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危害礦山生產安全構成犯罪的人,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礦山生產經營,構成本解釋涉及的有關犯罪的,作為從重情節依法處罰。

依照法律規定,如果是確定了是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那麼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判多久則是根據問題的嚴重性來進行處理的,其中如果是情節嚴重的是會被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如果是情節稍輕的則會被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