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解答>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刑事自訴案件刑事送達哪些材料

自訴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並由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自訴案件立案須提交以下材料:
1、刑事自訴狀(必須用黑色簽字筆本人簽名或加蓋企業公章)原件二份,證明被告有犯罪事實的證據材料影印件二份。
2、原告身份證影印件,被告身份證影印件或居委會、派出所出具的經常居住地證明。
3、如原告為企業時,則提交:當年年審過的營業執照影印件、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影印件、法人代表證明書原件、授權委託書原件、代理人身份證影印件(驗原件)。
4、原告有委託代理人的,須出具授權委託書,應有具體委託授權事項。公民委託的必須由本人簽名,委託公民代理的須由法院認可;企業委託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並蓋章;委託人涉外、港澳臺,其委託書應由相關部門予以公證。
5、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原告的聯絡地址及電話)、證據目錄一式三份(列清單,寫明原件或影印件)。

刑事自訴案件刑事送達哪些材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261條

提起自訴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人民法院一般要求自訴人提供如下材料:1、自訴狀一份,並按照被告人人數提供副本(需簽名);2、自訴人身份證影印件或護照影印件、港澳同胞回鄉證影印件;3、自訴人受傷害的相關證據或公安機關的報案材料及法醫鑑定;4、對上述第三類案件,應提交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財產受侵犯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