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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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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自訴案件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刑事自訴案件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自訴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並由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自訴案件立案須提交以下材料:

1、刑事自訴狀(必須用黑色簽字筆本人簽名或加蓋企業公章)原件二份,證明被告有犯罪事實的證據材料影印件二份。

注:訴狀及證據材料必須是A4紙,且紙張左側預留2CM的裝訂線。如被告為兩個時,則提交三份訴狀及證據材料,依此遞增提交。

2、原告身份證影印件,被告身份證影印件或居委會、派出所出具的經常居住地證明(在龍崗居住一年以上)。

3、如原告為企業時,則提交:當年年審過的營業執照影印件、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影印件、法人代表證明書原件、授權委託書原件、代理人身份證影印件(驗原件)。

4、原告有委託代理人的,須出具授權委託書,應有具體委託授權事項。公民委託的必須由本人簽名,委託公民代理的須由法院認可;企業委託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並蓋章;委託人涉外、港澳臺,其委託書應由相關部門予以公證。

5、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原告的聯絡地址及電話)、證據目錄一式三份(列清單,寫明原件或影印件)。

二、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嗎

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刑事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第二百七十二條 判決宣告前,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訴人可以撤回自訴。

由於我國現行刑事訴訟並沒有規定缺席審判制度,因此要是自訴案件被告人不到庭的話,那隻能是終止審判。被告方脫逃或其他情況無法參與訴訟程式的,依照我國現行法律,一旦被告人無法到庭,應當中止偵查或中止審理,一切訴訟關係(包括附帶民事訴訟)都處在等待解決的狀態中。

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 人民稜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你立案時已交納訴訟費,沒有什麼開庭費的,訴訟費一般是由敗訴方承擔。如果原告方有過錯,法院也會判原告方承擔部分訴訟費。

二、民事案件可以開庭幾次

1、法律對開幾次庭並沒有相關的規定,只要案件審理需要,法院可以開庭數次,法律只對審限有規定;

2、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通常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由此可知,離婚案件一般也公開審理,但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其決定權在於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