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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的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的提起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以及自行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而代表國家將其提交人民法院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對於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但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免予起訴。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刑事訴訟法的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