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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訴訟費誰付 | 提起離婚訴訟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離婚 閱讀(1.05W)

起訴離婚訴訟費誰付 提起離婚訴訟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在起訴離婚的時候,需要提起訴訟的一方事先墊付一定的訴訟費才行。但這並不意味著最後就要由原告承擔訴訟費。那到底起訴離婚訴訟費誰付呢?我國法律中對此也有相應的規定,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起訴離婚訴訟費誰付

離婚案件的起訴費用,由原告預交。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

但是離婚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的負擔,則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當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決定,負擔訴訟費用。

提起離婚訴訟的法定事由

二、提起離婚訴訟的法定事由:

其實,提起離婚訴訟的法定事由很簡單,只要當事人一方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並且不能就離婚達成一致意見的,就可以訴訟離婚。那麼,如何證明夫妻“感情已破裂”?這不妨參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在接受離婚案件後,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即准予離婚。

一般情況下離婚案件的訴訟費應該是由敗訴的一方承擔,而原告最初交納訴訟費其實都是墊付的。而法律中也要求提起離婚訴訟需要具有法定理由才行,不然最終法院也是不會做出離婚判決的。